更新日期:2026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2026年7月14日
用戶訂購小滿SaaS軟件服務即意味著用戶以有償的方式使用小滿SaaS軟件服務提供的標準化委托處理的服務。用戶有意委托小滿科技作為受托人,按照用戶指令提供個人信息等數據的處理服務。為規范個人信息等數據處理事宜,維護個人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個人信息應用安全,根據適用數據保護法律的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數據處理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1. 定義
1.1 “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1.2 “處理”是指對個人信息進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訪問、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
1.3 “適用數據保護法律”主要是指本協議生效前和生效后中國不時頒布生效的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合規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包括但不限于《網絡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僅為本協議之目的,為避免疑義,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法律)。
1.4 “數據處理者”是指在個人信息等數據的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組織、個人。為避免歧義,本協議項下,用戶為數據處理者,即“數據提供方”。
1.5 “受托人”是指接受數據處理者委托,嚴格按照數據處理者的要求處理數據的組織或者個人。為避免歧義,本協議項下,小滿科技為受托人,即“數據接收方”。
1.6 “接收的數據”是指為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范圍內,用戶向小滿科技提供的數據。
1.7 “生成的數據”是指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小滿科技為履行本協議下的受托數據處理行為而生成的數據。接收的數據和生成的數據統合稱為“委托數據”。
1.8 “處理目的”是指小滿科技從用戶處獲得個人信息等數據,僅限用于雙方在本協議附件1約定的服務目的。
2. 個人信息保護原則
雙方均認可并同意,本協議項下個人信息處理應共同遵循以下原則,保障用戶個人信息權益:
2.1 尊重用戶的知情權。用簡明易懂的語言,明確向用戶告知采集、使用其控制的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圍、用途等。不違法違規采集用戶信息。
2.2 尊重用戶的控制權。不強迫用戶進行不合理的“一攬子授權”,依法向用戶提供個人信息權利主張的途徑。
2.3 尊重用戶授權,強化自我約束。嚴格遵守與用戶約定的授權范圍,不采集與提供服務無關的信息。
2.4 保障用戶的信息安全。采取充分有效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并對委托處理個人信息的第三方進行篩選,防止個人信息泄漏、毀損、丟失。
2.5 保障產品和服務的安全可信。不在產品和服務中設置隱蔽功能進行用戶不知情的操作,發現安全缺陷、漏洞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2.6 聯合抵制黑色產業鏈。不采集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信息,堅決杜絕與個人信息黑色產業鏈的任何交易及往來。
2.7 倡導行業自律。共同探索可推廣、可復制并與國際接軌的個人信息保護最佳實踐,帶動和幫助行業整體水平提升。
2.8 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履行企業承諾,積極配合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主動接受社會各方的監督。
3. 委托處理的目的、方式及數據范圍
3.1 本協議項下,數據處理的目的有二:一、用戶委托小滿科技處理數據僅限于為履行雙方合作之目的,小滿科技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方式處理所接收的數據;二、小滿科技基于用戶的獲客需求,為用戶提供潛在買家或補充潛在買家的相關數據。
3.2 用戶依據本協議委托小滿科技處理個人信息等數據的范圍、方式、處理目的等方面的指示,詳見本協議附件1:委托數據明細清單。
4. 數據提供方權利和職責
4.1 數據提供方承諾,已按照適用數據保護法律開展收集、使用等數據處理行為。其提供委托數據給受托人的行為不違反數據保護規定,不違反與其他方的合同約定,或侵害第三方權益等。
4.2 數據提供方認為數據接收方數據安全能力與委托數據的敏感程度及數量不匹配時,有權向數據接收方發出問詢。
5. 數據接收方權利和職責
5.1 數據接收方承諾,將按照本協議及適用數據保護法律的要求處理其從數據提供方接收的個人信息等數據。
5.2 受托人如需將委托數據轉委托他人處理,需事先取得數據處理者同意。如需增加轉委托范圍,應以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除非雙方已書面約定的情形或為數據處理活動所必需,且符合適用數據保護法律的要求,否則受托人不得將全部或者任何部分的受托處理數據提供給任何第三方或者進行公開披露;以及
5.3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將導致數據提供方違反其在適用數據保護法律下的任何義務的方式處理委托數據。
5.4 數據接收方應當按照適用數據保護法律要求,建立相對應的數據安全能力,落實必要的管理和技術措施,為委托數據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防止委托數據遭受未經授權的使用、泄漏、損毀、丟失。
5.5 數據安全保障措施應當考慮到現有技術水平,實施成本,處理的性質、范圍、背景和目的,以及給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自由造成損害的風險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
(a) 場所及設施的權限控制。必須采取措施以防止對存放個人信息等數據的場所和設備未經授權的物理訪問,例如權限控制系統,身份識別讀卡器、磁卡及芯片卡,監控設備,設施出/入記錄等。
(b) 訪問限制。貫徹訪問權限的人數最小化以及訪問信息的數量最小化原則,僅供確有需要,且經授權的員工訪問。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訪問數據處理方獲取的委托數據及其處理系統,無論是物理接觸還是邏輯訪問。
(c) 可用性控制。采取措施確保委托數據得到保護而不受意外破壞或丟失,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確保已安裝的系統在發生中斷后能夠恢復,確保系統正常運行并報告故障,確保儲存的個人信息等數據不會因系統故障而被損壞,業務連續性程序,遠程存儲和防病毒/防火墻系統。
(d) 密碼、加密和匿名化。數據處理方應采用合理的商業物理安全技術和電子安全技術來創建和保護密碼,以及采取匿名化處理。如存儲個人敏感信息、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有關的信息、重要數據,數據處理方應使用行業標準加密工具實施加密措施。
數據接收方應對技術和組織措施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這些措施持續提供適當的安全水平。
5.6 數據接收方儲存個人信息的期限應為實現其處理目的所需或適用數據保護法律所要求的最短時間,超出上述儲存期限后,數據接收方應對個人信息(包括備份信息)進行刪除或匿名化處理。
5.7 本協議本協議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數據接收方應當將委托數據返還給數據提供方并且刪除和銷毀委托處理的信息及所有副本/備份。
5.8 以下任一情形發生時,數據接收方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接收的數據,并刪除和銷毀對應的委托數據及所有副本/備份,并向數據提供方提供書面確認:
(1)收到數據提供方書面通知;
(2)委托處理事項完成,委托處理事項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
(3)個人信息主體撤回同意;
(4)用戶停止向個人信息主體提供服務,或者保存期限已屆滿;
(5)其他不刪除信息可能會導致違法違規的情形。
6. 安全事件處置
6.1 數據接收方應當落實必要的監測和響應措施,如果發生數據泄露事件,數據接收方應當本著及時、有效、誠信的原則采取行動及措施。
6.2 數據接收方在知曉安全事件時,數據接收方應當:
(a) 毫不遲延地通知數據提供方并在數據提供方為履行適用數據保護法律下的安全事件上報義務而要求時向數據提供方提供所有該等及時的信息和合作;
(b)按照適用數據保護法律的要求采取補救措施以降低安全事件的影響,且應當使數據提供方知曉與安全事件相關的進展;
(c) 根據適用數據保護法律通知個人信息主體,告知其可采取何種措施避免泄漏造成損害。如數據接收方采取的措施能夠有效避免數據泄漏造成危害的,可不通知個人信息主體。以及
(d)記錄所有與數據泄漏相關的事實,包括其影響以及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向監管報告的內容,并留存相應的記錄,視情況按照數據提供方的需求向數據提供方提供該記錄。
7. 配合義務及審計
7.1 數據接收方應當按照數據提供方的要求配合監管機關,并向數據提供方提供為了證明數據提供方遵守適用數據保護法律等相關目的而需要的必要信息。數據接收方應當將從監管機關收到的關于委托數據處理的任何要求、通知或其他通訊立即同步告知數據提供方,但法律法規有相反規定的除外。
7.2 數據接收方應當向數據提供方提供合理和及時的幫助以使數據提供方可以響應:
(a) 個人信息主體要求行使其在適用數據保護法律下的任何權利的請求;以及
(b) 從個人信息主體或者其他與委托數據處理相關的第三方處收到的任何其他通信、詢問或者投訴。如果該等通信、詢問或者投訴直接向數據接收方做出,數據接收方應當通知數據提供方并提供所有該等通信、詢問或者投訴的細節。
7.3 經雙方事先協商一致,數據接收方應當允許數據提供方或者數據提供方委派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對數據接收方進行審計,以確認數據接收方處理委托數據是否符合適用數據保護法律和本協議的要求。
數據接收方應向數據提供方的授權代表或者數據提供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進行該等審計必要的協助。
8. 數據跨境傳輸
未經數據提供方書面同意,數據接收方不應將委托數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和區域提供。為避免歧義,在本協議項下,向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的組織或個人提供委托數據,亦視為本條約定下的跨境傳輸情形。
經數據提供方同意后,數據接收方向境外傳輸委托數據的,應當按照適用數據保護法律,以及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如有),由數據接收方自行或指定部門,完成跨境安全評估后方可實施跨境傳輸。
9. 生效和終止
9.1 本協議自用戶點擊、勾選確認/同意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本協議之日起開始生效,持續有效直至當事方最后一次的數據共享事項完成。
9.2 盡管有第9.1條的上述規定,但雙方仍可依據如下方式終止本協議:
(a)雙方可以隨時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終止本協議;以及
(b)本協議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前三個月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終止本協議。
10. 其他約定
10.1如果監管機構認為本協議條款的任何部分全部或部分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以及所涉條款的其余部分均不受影響。
10.2 本協議作為服務合同的附件,與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亦具有獨立性可單獨使用。如本協議中就數據處理相關約定與服務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如雙方另行簽訂的協議就數據處理相關約定與本協議不一致,以本協議約定為準。
10.3本協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管轄并據其解釋。如雙方因本協議及其附件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小滿科技所在地人民法院發起訴訟。
用戶再次確認并聲明:已經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本協議的條款,并愿意接受上述所有條款的約束。